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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

 

(黔委厅字〔2013〕22号   2013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保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下同)。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贵重礼品应登记上交,未能拒收的礼金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称“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负责礼品、礼金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工作。

  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受礼人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连同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并上交所在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向受礼人出具《礼品礼金上交凭证》 。

  第五条  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礼品、礼金的处理,由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品礼金处理审批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第七条规定处理,并填写《 礼品礼金登记册》各单位每年应定期汇总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实行集中管理,严格保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收交的礼品、礼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黄金、铂金、珠宝、玉器、古玩、字画、名表、高级工艺品等贵重礼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拍卖或送有关机构保存、陈列;

  (二)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入账后,可留本单位使用;

  (三)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其中各类外币经国家指定外汇兑换点兑换为人民币后上缴同级财政;

  (四)收交礼品作拍卖、折价等处理后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五)收交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拍卖或兑现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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