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上级文件要求、领导指示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基层的请示报告和平行单位要求协办、联办的部和科室有权决定的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对基层通过本部订阅的党刊及有关学习资料,要在收到后一周内发到相关单位。
2、以基建处或改扩建办名义行文,要在分管领导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
3、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要在一个月内讨论决定,3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报本部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要在20天内完成预审调查工作,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4、对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材料,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办完手续。
5、对单位、党员、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按否定报备制规定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