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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0 点击数: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1.工程开工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参加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纪录.对于会审中涉及的影响建筑效果、质量和使用功能及造成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变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处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

2.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变更,由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出具变更文件,经工地专业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但影响较大的变更,需经基建处处长批示后实施。

(2)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以请示报告的形式报处领导审阅,报分管校长批示。批复后,由基建处下发变更通知单。

(3)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基建处组织学校审计、学校招标办以及基建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请示学校分管领导批示。需设计院参与的变更,联系设计院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不涉及设计院的,由基建处出具变更通知单。

(4)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或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基建处组织学校审计、学校招标办、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并以书面报告附变更意见书的形式报学校领导批示。最后由基建处规划预算科联系设计院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再行实施。

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紧急情况下施工现场领导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相关手续。校内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处长审核签字。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应有设计者签字及单位公章。

4.所有签证,依据请示报告,必须是在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允许实施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必须经现场管理工程科长和工地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成员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后签字、盖章生效;如果发生签证数额较大的,应报审计、招标办参加实地查验。非以上人员签字、盖章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同时要求即时即办(特除情况一周之内办完),过期无效。

5.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文件和签证,由工程项目现场工地代表收集后,分发到相关单位留存,并存档。

6.对于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新的变更,造成投资浪费。

7.对工程项目所有涉及造价增减的变更签证,负责收集汇总,及时把造价增减数额报处领导。

8.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并在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后报学校审计处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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