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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9-20 点击数:

基建处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基建档案管理、完整、准确、及时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材料、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请示报告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应主动整理存档。

2.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基建档案的立卷要求和整理形式、方法进行装订整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档案的存档和移交工作。

3.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热情,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档案整洁、卫生,做好保密和消防等工作,严格档案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4.本处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借阅有关档案必须登记,注明借阅时间,按时返还,有关图纸、文件、合同、请示报告、领导批复文件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处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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